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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科技公司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2 01:01:30 作者: kaiyun官方登录入口 来源:kaiyun官方网站下载APP下载

  

  )和《赣州市进一步强化科学技术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措施》(赣市府办字〔2022〕12 号)文件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实体经济赋能提供支撑。

  第五条赣州市科技局负责对市级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科创中心负责对所在地区内孵化器进行具体服务和业务指导。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在赣州市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0%以上。如孵化场地为租赁的,则须满足至少3年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8%,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70%以上。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

  3.在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6个月。

  4.在孵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1.申报机构向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推荐至赣州市科技局。

  3.赣州市科技局组织人员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为市级孵化器。

  第十条根据《赣州市进一步强化科学技术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措施》,对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市级孵化器,可以按照《江西省科技公司孵化器管理办法》(赣科规字〔2021〕7号)要求,推荐申报省级孵化器。

  第十二条市级孵化器应按要求每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到赣州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赣州市科技局对市级孵化器进行动态管理,依据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市级孵化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连续2次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

  第十四条市级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明显的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依据核查情况向赣州市科技局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行为的,将其失信行为纳入科研信用记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孵化器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孵化器应形成“众创-孵化-加速”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打造科技创业孵化链条。

  第十七条孵化器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公司可以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

  第十八条孵化器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鼓励企业化运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应鼓励和支持孵化器与科研创新平台的合作,为在孵公司可以提供技术创新服务与技术供给,加速技术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应发挥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促进区域孵化器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二十二条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级孵化器资格和奖励的,由赣州市科技局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按照科研诚信有关法律法规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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