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公司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管理,引导孵化器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升服务能力和绩效,根据科技部《科技公司孵化器管理办法》和省科技厅《江苏省科技公司孵化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趋势明确,配备3名以上管理服务人员,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场地包括自有或租赁),且作为孵化器用途有效期自申报之日起不少于5年。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2.孵化器运营主体对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地科技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科技局推荐。
3.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来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评估,确定拟认定孵化器名单。
4.拟认定孵化器名单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孵化器发文认定。
第七条市科技局制定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上年度孵化器自身建设、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和社会贡献等情况做考核评价。
2.孵化器运营机构如实填报评价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所在地科技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
第九条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获得优秀、良好等级的孵化器,按市有关政策给予奖励;符合国家级、省级孵化器认定条件的,支持申报。对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孵化器限期整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市级孵化器由市科技局取消其资格,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由市科技局报请上级科技部门取消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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