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有一支较高管理上的水准和经营能力的管理队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职工总数70%以上,通过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
(五)综合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5家以上,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的10%以上;
(八)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九)形成创业导师服务机制,可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市场等方面的服务;
(十)专业孵化器应有明确的专业发展趋势,并建有专业方面技术服务平台,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三)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纳入“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资助计划”的人才或从事战略新兴起的产业、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4年);
(五)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纳入“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资助计划”的人才或从事战略新兴起的产业、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六)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2000平方米);
(七)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及安徽省产业高质量发展方向和政策,并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和节能减排标准;
(九)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