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策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有效推动我省双创工作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公司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黑龙江省扶持科技公司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策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有效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我省双创工作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公司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16〕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申请主体及在孵科技型企业是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内注册、并在我省依法纳税的独立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3.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众创空间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应不少于300平方米。
4.有专业服务团队,并为入孵公司可以提供工商、法律、财务、创业培训、研发技术、市场开发、融资对接等创新创业孵化服务。
5.孵化器内的在孵科技型企业应不少于10家,众创空间的在孵科技型企业应不少于5家。
7.符合国家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具有明确的资金投入。
(二)申请重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补助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及在孵科技型企业是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内注册、并在我省依法纳税的独立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2.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应不少于5000平方米,众创空间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
3.具有良好的孵化服务模式,能够为入孵公司可以提供工商、法律、财务、创业培训、研发技术、市场开发、融资对接等创新创业孵化的配套服务。
5.在重点细分产业领域具备一定资源整合和供给能力,具备专业领域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为在孵公司可以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7.符合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具有明确的资金投入。
(一)服务绩效后补助方式。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综合考核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上一年度新孵化科技型企业的数量、质量及孵化器服务成本投入情况给予后补助。孵化绩效后补助资金分为20、40、60、80、100万元5档,综合考核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评价总分及经营成本支出情况给予补贴,大多数都用在补充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及运营。
(二)重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补助方式。为了鼓励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推动我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不断的提高功能,完善模式,对新建或改建的重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依托我省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新建或改建的专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依托省内外专业孵化机构新建或改建的重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按其建设投入的30%,最低不少于10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择优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上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上年度新通过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的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经省政府批准引进国内外专业机构合作共建孵化器,相关补助以合作协议内容为准。
(一)省科技厅、财政厅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及我省实际,联合印发专项补助申报通知,明确年度项目申报具体要求。
(二)各市(地)、县科技局、财政局依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属地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项目申报,并由各市(地)科技局、财政局汇总所辖县、区项目,联合行文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三)省科技厅、财政厅联合组织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分别对项目技术指标、财务指标相关情况做审核。所需评审费用在省产业体系调整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省科技厅根据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项目技术指标审核情况、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财务指标等审核情况,一同研究提出拟扶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项目资金意见。
(五)拟支持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向省政府呈报项目资金安排意见请示,待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并按程序拨付资金。
(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收到扶持资金后,应当专款专用,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单独核算。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对以提供虚假材料、虚报指标等行为获取财政扶持资金的孵化器、众创空间,除追回专项资金外,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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