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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技公司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2-18 16:12:37 作者: kaiyun官方登录入口 来源:kaiyun官方网站下载APP下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策略,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根据“新制造业计划”要求,逐步提升我市孵化器质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水平发展的若干意见》,在《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公司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高〔2019〕67号)基础上进行修订。

  规定科技公司孵化器的定义、功能和发展定位,明确杭州市科技公司孵化器的管理,市科技局主要负责政策制定和认定,各地科技局主要负责日常管理。

  (1)孵化器运营主体为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独立法人,发展趋势清晰,服务功能健全,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同一主体不能同时申请市级孵化器和市级众创空间。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可用于企业孵化的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在孵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服务团队中至少有3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创业导师2名(含)以上,并开展相关辅导活动。

  (4)认定时孵化器自有场地内注册办公并经备案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且户均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平方米。从事生物医药、航空航天、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户均可适当放宽到1000平方米。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0%。

  (6)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投资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7)孵化器运营主体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2.市级专业化孵化器在满足市级标准化孵化器要求的基础上,需满足以下条件:

  (1)聚焦人工智能、集成电路、5G产业、区块链、新材料、高端人机一体化智能系统、生命健康等领域,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

  (2)能够为在孵公司可以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可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测试、小试中试等专业方面技术服务。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主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较强,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符合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导向。

  (4)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5)鼓励孵化“飞地”建设。西部县(市)的孵化器在城区建立孵化“飞地”的,对注册在西部县(市)孵化器内实际办公地址在“飞地”的企业,经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且符合在孵条件的,可作为西部县(市)孵化器的在孵企业。

  (1)备案申报。拟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的运营主体按通知要求在网络站点平台上如实填写提交备案材料、《杭州市科技公司孵化器认定申请书》等材料。

  (2)审核推荐。各地科技局负责对备案材料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孵化器运营状态和信用安全等情况做核查,书面提交参加评审的推荐名单和相关核查报告,并在系统上提交符合评审条件孵化器的申报材料。

  (4)发文认定。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工作规划和专家评审情况,对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经行政决策等程序,对合乎条件的孵化器进行发文认定。

  (1)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国、省、市孵化器的年度备案工作。孵化器应按备案内容及时来更新相关信息数据,第一年不做备案的,取消当年的相关资助政策;连续两年不备案的,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或取消省级、国家级孵化器推荐资格。

  (2)对已认定的孵化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运营不善已基本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各地科技部门提出整改期限并给予辅导,整改到期时进行评价,确实不合乎条件的,书面报告市科技局,发文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

  (3)孵化器发生有关重大变化(如运营主体发生变更、孵化场地发生明显的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属地科技部门书面报告,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市级孵化器资格保留;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

  (4)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市级以上孵化器开展年度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完善绩效奖励和退出机制。对年度绩效考核合格的市级孵化器,可享受除一次性奖励外的其他扶持政策。对当年评价不合格的市级孵化器予以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取消当年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对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的予以摘牌,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2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及以上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5)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及以上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b.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有严重失信等行为的。

  (6)市科技局负责省级和国家级孵化器的审核推荐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孵化器预留或逐步扩大孵化面积,用于招引更多的入孵企业,积极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孵化器。

  (1)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的,符合国家相关财税政策的,市本级和区、县(市)两级财税部门按要求落实优惠政策。

  (3)对新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从省级孵化器升级为国家级孵化器的,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孵化器可享受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

  (4)年度评价为合格及以上的市级孵化器:孵化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领域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每认定一家,给予所在孵化器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经费资助。

  (5)鼓励孵化器设立天使基金,用于投资入孵的初创企业,鼓励其申请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共同设立的天使基金实收资本的30%。

  财政扶持经费由市与区县(市)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市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富阳区和钱塘新区的承担比例为1:1,市与萧山区、余杭区、临安区、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的承担比例为1:3。如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则本文件明确的承担比例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1. 杭州市级科技公司孵化器分为市级标准化孵化器和市级专业化孵化器2类,申报单位请注意区分。

  1. “总则”部分:新增市区两级科技部门的职责。市科技局主要负责政策制定和认定,各地科技局主要负责日常管理。

  (2)将在孵企业的条件之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修改为“企业职工人数小于100人,且上年度出售的收益小于1000万元。”

  (3)新增对杭州市西部县(市)在城区建立孵化“飞地”孵化器的在孵企业条件的规定。

  (1)新增“对新认定的市级专业化孵化器,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

  (3)取消“孵化企业认定为杭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或杭州市“雏鹰企业”的,每认定一家,给予企业所在的孵化器5万元的经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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