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农村富余劳动力、复转军人自主创业,推动我县创业促进就业工作顺利实施,为建立健全促进创业新机制,建设一批孵化效果好、企业存活率高的创业孵化基地,培育、规范、引导、扶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发挥创业促进就业的倍增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认定的为创业者提供三年的生产、经营所需场地并免费提供创业指导、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法律援助等服务的实体。
(一)入驻创业孵化基地人员具有奇台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返乡农民工、被征地农民、农村转移劳动力等各类有创业意愿的人员和初始创业者,并与县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签订入驻基地书面合同。已创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间应不超过3年。
(二)入孵创业项目原则上应立足于创业人员自身专业特点,具有促进就业和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为目的。
(七)注册登记地及办公经营场所在创业孵化基地内,接受创业孵化基地统一管理。
(八)入驻创业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加工类、园区类、种养殖类的孵化对象可延长1年。孵化期满后,创业实体未退出孵化基地的,不再继续享受孵化基地扶持政策。
(一)入孵人员应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和法规,守法经营,遵守和执行提供经营场地的企业在管理方面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入孵人员应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签订的《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协议》。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三)入孵人员应保持所使用场所的整洁,服从孵化基地管理机构的管理,爱护水、电、暖等公共设施,进行二次装修不得更改房子结构。孵化期间若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害,必须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
(四)入孵人员应利用孵化基地提供的场所进行与申请内容相符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在该场所从事与申请项目无关的活动或将该场所转租、转借给其他方;
(五)入孵人员因责任人和经营项目变更时,必须向劳动就业服务局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并重新签订新的孵化协议;
(一)房租及相关联的费用补贴。入驻奇台县现代农产品物流园、华东新街创业孵化基地的人员,三年孵化期内享受房租费100%补贴。
(二)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合乎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按政策申请20万元及1-2年期限的小额贴息贷款扶持。
(三)对孵化对象吸纳符合认定条件的具有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人员、零就业共同生活的亲属、城镇低保共同生活的亲属和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四)对入孵人员无偿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开业指导和后续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一)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申请人简历,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项目计划书(电子打印版);
创业孵化基地实行连续滚动孵化运行机制,孵化期为三年。孵化期满后不再享受孵化优惠政策。
第十条 孵化期满前六个月,由县创业指导服务中心通知创业孵化对象做好退出准备,并按期退出。
第十一条 在孵化期间,如若认定入孵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由县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发出《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创业孵化基地
第十二条 孵化对象需要退出创业孵化基地的,应在退出前2个月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退出申请,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30日内,须结清应缴费用,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将从逾期之日起由房屋产权单位收取所发生的一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