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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正式明确!2020年发票最新填写标准!

发布时间:2023-12-19 17:54:57 作者: kaiyun官方登录入口 来源:kaiyun官方网站下载APP下载

  

  无论是纳税人自行开具,还是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需填写的內容都有明确规定,若没按要求填写则属不合规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问: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只写了开票人,收款人和复核人都为空,请问对于这种情形是否会处罚?如果处罚,依据哪一条?是否是依照“未依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的”这一条?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开具发票应当依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发票上面有的栏目当然要填写。

  1、自助机代开,收款人:法人,复核人:财务负责人,开票人:代开机名称。2、前台领取,如要求前台填写,则按纳税人要求填写,否则收款人、复核人为空,开票人为前台操作人员。3、EMS邮寄,收款人、复核人为空,开票人为操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细则(2019年修订版),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发布日期:2019.7.24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以下情况:(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别的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第二十五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局确定。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能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第三十条 《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区域。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谨慎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岗位应按以下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含别的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时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差额征税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专用章。依据: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提示:以上列举备注栏应填写的信息,也是取得发票的纳税人要重点审核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小结:发票的基本内容有:发票的名称、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也包括票面的备注栏,企业取得未按规定进行备注的发票属于不合规票据,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今天起,备注栏一定不能随意了。大家必须要注意!合乎条件但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信息的增值税发票,将不能作为有效税收凭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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