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开云登录入口门户网站!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公司新闻

《关于融资担保公司成立与变更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16 14:43:34 作者: kaiyun官方登录入口 来源:kaiyun官方网站下载APP下载

  

  为保障全省融资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工作顺顺利利地进行,即考虑现行政策规定的连续性,又兼顾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现实要求,按照“防范风险,规范经营,市场运作,稳健发展”的工作思路,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全省融资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的条件、程序等有关内容做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 新设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与经营地域做如下调整:

  1、在县域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2000万元调整为人民币5000万元;

  2、在市州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5000万元调整为人民币1亿元;

  (二)建立主发起人制度 融资担保公司应由1-2个主发起人发起设立,单个主发起人持股票比例不低于35%。融资担保公司股东应以自有货币资金一次性足额出资,并向监管部门出具资产金额来源合法、权属清晰、无法律瑕疵的承诺书,以及不参与非法集资、洗钱等非法活动的承诺书。 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依法登记注册,且经济实力较为雄厚、市场信誉良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含抵押、担保类资产)不低于其出资额的1.5倍、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及金融机构的在职人员,并且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个人权属清晰且无异议的资产(不含抵押、担保类资产)不低于出资额的1.5倍。

  (三)企业名称 融资担保企业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等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省、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划名称;行业为融资担保;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担保企业名称中所界定的行政区划不应大于其注册资本所对应的经营区域。

  (一)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经过申请筹备和筹建开业两个阶段 申请筹备。拟设融资担保公司应向注册地(所在地)县市区监管部门、市州金融办提交筹备申请及有关的资料,经市、县级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金融办审查资料合格后,约谈拟设公司拟任主要高管,并将审查意见和约谈记录报省政府金融办主任办公会,经主任办公会批准筹建后报省政府备案。省政府金融办将批准筹建意见书面告知拟设融资担保公司所在地市州金融办和主发起人。 筹建开业。筹备工作就绪后,拟设融资担保公司一定要同时对所在地县市区监管部门、市州金融办和省政府金融办提出开业申请。省政府金融办在受理开业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并组织市县区监管部门完成开业的现场考察,同意开业的,在现场考察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政府金融办领导审定后,下发同意开业批复并颁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 拟设融资担保公司应在获准筹建后6个月内开业;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开业的,取消筹建资格,且该主发起人1年内不得发起筹建融资担保公司。

  (二)建立主要高管约谈制度 省政府金融办对拟设公司提交的申请筹备资料做合格性审查,约谈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以及省政府金融办确定的其他人员。约谈主要了解拟设公司筹备情况、经营思路和发展规划;考核拟任人员专业相关知识、从业经验和资质;宣讲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管政策法规,开展合规教育。约谈情况形成谈话记录,作为省政府金融办主任办公会批准筹建的基本依据之一。

  (三)规范现场考察操作规则 现场考察最重要的包含以下内容:拟设融资担保公司的“三会一层”及部门设置;从业人员资质、结构和从业经验;资本金到位及银行开户;营业场地、办公系统、各项管理制度;银担合作合作意向等情况。由省政府金融办、拟设机构所在地市州金融办、县市区监管部门三级现场考察人员填写现场考察表,当场出具考察报告,提出同意开业或继续筹备的意见。

  三、调整变更事项审批权限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主发起人股权变更、单一主体股权变更累计超过35%(含),跨市州变更注册地,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以及调整业务及营业范围,应逐级报注册地县市区监管部门、市州金融办、省政府金融办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省政府金融办未作规定的其他股权变更,变更组织形式,跨县市区变更注册地,变更董事、监事、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应当经所在地县市区监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州金融办审批,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变更股权和注册资本审批时限要求,按《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审批工作指引(试行)》(湘政金发〔2011〕37号)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变更事项,各级监管部门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建立并完善退出机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融资担保业务资格,收缴《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

  (二)经查实,企业存在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

  (四)因经营管理不善等问题造成公司无法正常经营,较长时间内经营状况得不到扭转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以上调整事项外,其他未涉及事项仍按《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0〕66号)执行。本通知有关法律法规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待国家及我省有关融资担保公司的政策法规修订完成后,以修订后的政策法规为准。

上一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下一篇: 阳光企服:注册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哪一些材料又有哪些流程吗?

首页

© 2009 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开云登录入口  版权所有  

0551-65326529

  
0551-65326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