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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微动态丨融资融券是如何交易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哪些特点?

发布时间:2024-03-10 17:00:19 作者: kaiyun官方登录入口 来源:kaiyun官方网站下载APP下载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除了从事民间借贷、委托贷款或者股权投资,其实还能从事以下一些主营或者兼营业务

  (一)与有实力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合作模式可以多样化

  其一,非融资性担保企业来提供项目来源,融资性担保企业来提供银行额度,经批准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与有银行额度担保公司共同为债务人向银行提供融资担保,分享保费;

  其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债务人向有银行额度的担保企业来提供反担保,有银行额度的担保公司向银行做担保,各自收取担保费;

  (二)自己独立或者与其他担保公司合作,从事其他兼营业务业务种类包括诉讼保函业务,只要当地法院认可担保公司出具保函,就可以大力开展,而且风险和成本都较低;即使法院不认可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担保公司也能够最终靠提供银行存单、房产或者通过担保公司担保出具银行保函的方式从事这种业务

  第二,履约担保业务暂行办法的列举为“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实际上还远不止这些履约类担保业务

  第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这块业务乍听起来有些虚,但也可以做实,中小企业老板并无专业融资知识,对于如何以最小的成本融得所需的资金,不少人由于急需用钱没时间计较,但并非不能够最终靠讲究融资策略而节约融资成本,因此服务需求也是客观存在的须注意的是,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虽然从事上述兼营业务,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也须经过监管部门批准

  (三)其他担保业务民法典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营业范围,暂行办法一方面规定须经过监管部门批准,同时也在禁止性业务中规定“监管部门规定不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作为兜底条款,那么对于监管部门既没有禁止也未批准在融资性担保公司营业范围的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究竟能不能开展似乎又是一个立法缺陷而对于无须批准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上述民法典所规定的担保活动并不受限制

  (一)通俗的说,融资交易就是投资的人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用于证券买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多”

  (二)融券交易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三)总体来说,融资融券交易重点是一个“融”字,有“融”投资者就必须要提供一定的担保和支付一定的费用,并在约定期内归还借贷的资金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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