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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劳务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发布时间:2024-03-18 03:25:19 作者: kaiyun官方登录入口 来源:kaiyun官方网站下载APP下载

  

  纳税年度结束了,企业有些业务并没结束。例如有些劳务工期很长,超过1年,或者没超过1年却出现跨年度的情况。对跨年度劳务,财务上该如何确认收入、结转成本,税收上又是如何规定的?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出发点不同,处理上也存在差异。

  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如果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获得补偿的,应按照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2.如果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只能部分地得到补偿的,应按能获得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确认的收入金额小于已发生的劳务成本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3.如果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将已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经营成本,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可靠地核算。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可见,税法规定劳务交易结果能可靠估计的条件不包括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对跨年度劳务收入的确认在会计与税务处理上是有差异的。

  甲企业为乙企业提供一项软件开发劳务,工期自2008年10月1日~2009年2月28日,合同总金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第一年完成总工程的60%,第二年完成剩余的40%.合同约定乙企业2008年12月31日付款60万元,余款40万元待工程结束后付清。

  2008年末,甲企业按规定的项目进度顺利完成了任务,实际发生成本50万元(预计以后还会发生成本30万元)。得知乙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可能无力支付应付的60万元工程款时,甲企业经过努力,在第一年年底收回工程款40万元,余款能否收回不得而知。

  该情况属于《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会计处理上对收入和成本的确认不采用完工百分比法,但属于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中的“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税法上对收入和成本的确认采用完工百分比法。

  2008年资产负债表日,由于甲企业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够可靠地估计,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只能按实际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40万元确认收入,按实际发生的成本结转。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的规定,甲企业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确认劳务收入100×60%=60(万元),结转成本(50+30)×60%=48(万元),确认应纳税所得额60-48=12(万元)。

  《企业会计准则》对跨年度劳务收入确认的规定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税法不予认可,因为企业所存在的经营风险不可能由国家来承担,一律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但这并不等于其损失就不能扣除,公司可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业务,当劳务成本不能补偿时,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损失后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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