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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论担保的从属性-建议收藏

发布时间:2024-03-30 07:20:46 作者: kaiyun官方登录入口 来源:kaiyun官方网站下载AP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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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现代大陆法系的民法均承认债权的担保制度,最重要的包含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广义上的债的担保,包括狭义的债的担保和债的保全。

  狭义上债的担保包括人保、物保、金钱保。担保物权具有鲜明的从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担保是为了现存的主债务或者将来的主债务而存在的。如果主债务不成立,担保同样不成立。

  《民法典》第388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该依据其过错各自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682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该依据其过错各自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389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有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55条规定:“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当大于主债务,是担保从属性的必然要求。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大于主债务的,如针对担保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担保责任的数额高于主债务、担保责任约定的利息高于主债务利息、担保责任的履行期先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等等,均应当认定大于主债务部分的约定无效,从而使担保责任缩减至主债务的范围。”

  《民法典》第407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主债权转移的,一般而言,担保也随之转移。但是,作为从权利的抵押权、质押权本身不得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民法典担保解释》第2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具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民法典担保解释》第3条:“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首先,整体上不承认担保合同的独立性。作为一项原则,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同时无效。如果当事人约定此时担保合同依然有效的,该约定无效。但是,在主合同有效的情形下,担保合同独立性的约定本身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有效。

  其次,正是基于不承认担保的独立性的原则,如果约定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超出了主债务人的责任范围,实质上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以及向主债务人的追偿范围都被严格限定于主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之内。

  再次,如果是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因为这是其日常业务的一部分,不同于普通担保。故而适用其他规定。

  综上所述,担保成立、生效都是为了主债权服务的,有着非常明显的从属性。并且会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在担保领域的效力。因为担保属于物权,而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这都是由担保的物权性质及其从属性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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