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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都科技丨《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28 23:08:50 作者: kaiyun官方登录入口 来源:kaiyun官方网站下载APP下载

  

  (以下简称《通知》),强调要严格限制融资担保对象,控制融资担保规模。特别是,中央企业要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公司可以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2021年8月,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召开会议时提到,“国务院国资委将逐步加强对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监管,严控企业永续债规模,加强融资担保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指导企业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坚决守住不出现重大风险底线,确保企业稳健运营”。

  事实上,国资委早在2011年就对央企对外担保问题进行收紧,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资金保障防范经营风险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国资发评价〔2011〕48号)。2012年又发布补充文件《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12〕45号),要求加强央企担保管理,严控央企向集团外公司可以提供担保。

  2017年后,宏观政策发生新的变化,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推动高水平发展的新决策部署。2019年后,国资委加强了对央企的内控管理,于2019年发布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建议》(国资发监督规〔2019〕101号),而到了2021年则进一步细化到对央企资金的内控管理,发布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内部控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21〕19号)。这两份文件的发布,成为《通知》发布的政策背景。

  《通知》首次明确了国资委监管央企融资担保的范围,对于规定范围内的担保类型都要纳入严格监管。主要包括:

  主要是指《民法典》物权编中明确规定的担保类型,也是传统意义上规定的担保形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等。

  主要是指《民法典》其他章节规定或《民法典》未规定的担保类型。《通知》列举的非典型担保是“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这几类在法律层面属于广义的非典型担保,即债务加入、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规定这些非典型担保也可在一些范围内适用典型担保的相关法律规定。

  《通知》排除了央企主业含担保的金融子企业组织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因为这两种担保是从事该项主业的企业主营业务的范围,属于经营性担保而非《通知》所规定的融资担保。经营性担保也不局限于上述两种,类似的还比如建筑性央企承揽工程需要对业主出具的履约保函等。

  《通知》指出,近年来,央企担保规模总体合理,担保风险基本可控,但也有部分央企存在担保规模增长过快、隐性担保风险扩大、代偿损失风险升高等问题。

  国资委方面表示,虽然近年来中央企业总的资产负债率始终稳定在65%以下,债务结构从始至终保持在合理水平,担保规模总体合理,担保风险基本可控,但也存在部分企业担保规模增长过快、隐性担保风险扩大、代偿损失风险升高等问题。

  为此,《通知》规定中央企业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公司可以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还债务的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公司可以提供融资担保。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公司可以提供担保,不得对金融子企业做担保,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

  《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融资担保规模,原则上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40%,单户子企业(含集团本部)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纳入国资委年度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比上年增加,且严禁对参股企业实施超股比担保。

  此外,《通知》要求还提到要将中央企业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内控体系,建立融资担保业务台账,实行定期盘点并对融资担保业务进行分类分析和风险识别,重点关注被担保人整体资信状况变化情况、融资款项使用情况、用款项目进展情况、还款计划及资金筹集情况,对发现有代偿风险的担保业务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应对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对存量违规融资担保行为,各中央企业要设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时间进度,并于2021年底前报送国资委。

  《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集团统一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制定和修订融资担保管理制度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

  央企的担保管理制度应注意与公司章程中有关担保的内容相一致,应注意遵守《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的相关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九民纪要》和《民法典担保解释》也强化了公司担保决议的关键作用,除上市公司外,是否有符合要求的公司担保决议成为公司对外担保是否有效的决定性因素。

  此外,也应注意遵守《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在“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时,需要由国资委决定,且国有独资企业需要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国资委履行股东表决权。

  鉴于非典性担保是首次提及,央企担保管理制度要特别加强对此类隐性担保的决议等相关审批程序管理。目前,这类担保一般并非适用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审批流程,而是按照普通的对外出具材料的审批流程,由主要领导人签字后即可用印出具。

  《通知》明确要求,央企不得对金融子公司可以提供担保,但因客观情况需要做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

  据不完全统计,招商局集团、华润集团等大型多元化央企旗下金融子企业或参股金融企业种类较多,覆盖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财务管理等行业。

  国资委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局曾在2020年7月发布《中央企业金融业务信息系统填报说明(2020年二季度)》,要求央企申报投资金融类企业情况、金融风险事件情况、投资基金情况、新增基金业务备案情况、金融业务变动情况五大内容。同时,央企所属的金融子企业也需要按照所需细分行业填写相关业务情况。

  “此举能更好地促进央企聚焦主业,同时也确立了主业与金融业务之间的风险隔离机制。这既能避免金融板块的业务风险向主业蔓延,也能阻隔实体主业层面的风险对于金融业务的交叉传递。”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

  曾刚认为,后续或将进一步规范央企旗下的金融业务板块,如果达到一定资格要求,央企也需要申请金融控股公司的牌照,将金融业务纳入到金控公司的监督管理体系中,在金融板块与母公司之间的风险隔离、关联交易等方面也会有更高的要求。

  有业内人士表示,在宏观层面,监管部门去杠杆力度逐渐加大,而央企旗下金融子企业本身大多具有杠杆经营功能,因此出台政策禁止央企为金融子企业担保也是出于控制宏观杠杆的目的。

  也有观点认为,国资央企积极通过市场化渠道获得融资这件事本身对于中国的长期资金市场建设和完善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

  这将带动那些暂时遇到资金困难,但有市场、有前景、有技术存在竞争力的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利用出风险缓释工具、担保增信等方式获得可靠的融资,有利于缓解非公有制企业融资难局面,缓解市场对非公有制企业资金面的担忧,增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信心。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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