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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人要知道!房闹是违法的“维权”行为!

发布时间:2024-02-05 21:30:06 作者: kaiyun官方登录入口 来源:kaiyun官方网站下载APP下载

  

  4月11日,“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的视频在网络上流传后,迅速引发舆论关注。而购房置业是老百姓比买车更为谨慎的一项支出,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一套房子往往是整个家庭的所有积蓄。

  近年来,房地产行业件频发,业主采取围堵、打砸售楼部,悬挂言辞激烈的横幅标语等形式进行“维权”的行为屡见报端。到底为何房闹?房闹行为是否可取?开发商和业主又该怎么做?房闹,实际上的意思就是指业主或者购房者集体因种种原因,同地产开发商闹事的行为。以下几种行为一般统称为房闹:

  1、地产开发商开盘价格与宣传价格不符,致使购房者同地产开发商闹事的行为;

  2、已购房的业主对地产开发商新开楼盘价格低于自己购房时的价格,而发生的闹事的行为;

  3、房闹还指在房子热销时,购房者因种种原因买不到房和地产开发商大闹的行为;

  5、地产开发商修建中的变更,加大了房屋造价,大多业主不予认可,而引发的集体与地产开发商闹事的行为。

  房闹这其中有该闹的,也确有无理取闹的。但无论怎样闹,都应合法、合理。开发商该如何规避房闹

  近年来“房闹”频发的一个深层原因主要在于“粗放销售”。许多楼盘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向购房者承诺过高的收益,比如“现在已经是最低点”,“未来只涨不跌”之类的说辞。更有甚者,为了达成交易,一些销售人员编造出一些项目根本就没有规划的配套。当市场出现波动时,当初销售人员的承诺就成为“把柄”。

  因此,房企应该从销售环节就开始预防“房闹”,不承诺做不到的事,不编造没有的事。

  房屋的质量也是一定不可以忽视的一个问题,如果楼盘爆出的“房闹”事件源于严重的产品质量上的问题,业主以此为理由要求赔偿或退款,开发商就会很被动。

  产品质量是保障房子买卖双方公平交易的基石,因此在规划初期就要对设计的合理、产品的质量有所保证。毕竟在法律中就有明文规定,若房子的主要部分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整体的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可以向房屋出卖人追究相应责任,包括要求修复或者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防止“房闹”事件发生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拿地之前一定要做好各种开发经营成本预算,综合自身实力量力而行。

  “为了一味的拿地开发,而做出盲目的行动,低价销售吸引置业市场,待到资金回笼不过来,银行欠贷大,就很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这样一个时间段一些不负责任的房企就会选择‘跑路’来逃避问题了。”负责某大型楼盘项目的策划人员说道,“合作开发的企业也要注意处理好合作双方的经营管理、投资建设的问题。一起将‘房闹’阻断在事件的源头”。

  1.行为人公开悬挂带有侮辱、诽谤企业名誉字样的横幅标语,侵犯企业名誉权。

  法人的名誉权是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是企业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不容侵犯。《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第2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因此,若行为人以侮辱、诋毁、诽谤的方式来进行所谓的“维权”,给企业名誉造成不好影响和社会负面效应,致使企业社会评价降低,将构成名誉侵权,企业有权依照《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能要求赔偿损失。

  (1)行为人采取围堵、打砸售楼部等行为,会不同程度地扰乱企业正常经营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扰乱企业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异常进行,尚未导致非常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290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 ,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没有办法进行的,导致非常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围堵、打砸售楼部,根据情节的不同程度,行为人或需承担警告、拘留、罚款等行政责任或需承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打砸售楼部等行为侵害了企业的财产权,同时扰乱了社会的公共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很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知,行为人打砸售楼部故意损毁企业财物的,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须承担拘留、罚款的行政责任或承担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此外,行为人在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之外,还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承担对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行为人在打砸售楼部的过程中殴打、故意伤害售楼部工作人员的,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策划国内单拘留和罚款的行政责任;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须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承担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除此之外,还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从“房闹”的本质看,业主还是基于“权益或利益”而为之。从房闹的行为分析,房闹不是属于一种维权的正当方法,属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是应用法不责众来扰乱社会秩序,进而应用舆论对“弱者”的怜悯和同情督促政府协助 “维 权”,其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公共安全,妨害了社会的管理秩序,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了恶劣影响。

  房闹是违法的“维 权”行为,虽然部分业主们的行为也能理解,但业主们应该与地产商进行协商处理,用合理的手段获取自己合法权益,而不是用极端的方式扰乱社会秩序。

  购房者仅仅因为价格下降就打出维权的旗号,无异于对维权的亵渎。规则对任何人都应该是公平的,既不能保护资金强势一方,也不能出于民粹一味袒护相对弱势一方。消费者有公平消费权,投资者有公平投资权,商人也有市场定价权这才是公平的市场。如是所有购房后遭遇房价下降者都找银行或者开发商维权,而银行与开发商找金融管理机构、房地产管理机构维权,管理机构都可以找央行与财政部维权,必然导致天下大乱,法律沦丧。

  “房闹”的很多理由难以服众。房价下跌时得“补差价”,那么房价大涨时有谁被要求过“补增值”?房屋是商品,其价格的涨涨跌跌是正常现象。降价就维 权,那么涨价为何不补?“而且从法律层面讲,业主交完房款、办好房证后,房屋已经是其个人财产,开发商调整售价与业主无关。”张国强说,“房闹”表明一些业主契约精神缺失。

  兰洪海(浙江大学客座教授、中国楼市执行总编):降价“维 权”是“契约精神”缺失

  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能不能就降价较劲,关键看合同约定,合同如写明若降价将补偿业主,那么业主的要求就天经地义,反之,只能算是“无理取闹”。

  “很多时候,业主的要求是不符合合同的,但也会闹,这是利益驱使,闹一闹,多少能闹出些好处来。”兰洪海说,这是“中国式”求解问题的一种办法,被相关利益主体不断利用。

  买卖双方一旦签订合同就必须要严格遵守,而这一点恰恰是商业社会最基本的文化基因,在契约面前,无所谓大事小事,正如在规则面前,强者弱者当一律平等。

  兰洪海表示,契约精神的核心,是保护人们的公正自由和利益,每一个人想要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就必须尊重契约,而不是靠“闹”取胜。

  业主维权产生、极端化,有很复杂的背景。造成这些结果的根本原因是执法缺失的问题,矛盾双方会用非法和暴力的手段来处理问题。当一个业主去维权时,没有通过正确的方法去实现,而是偏离法治轨道之外的“闹”,所造成的直接结果就是业主通过件企图去解决,这是公民法制意识淡薄的问题。(赣州房地产杂志)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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