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则的担保方法为确保、典当、质押、留置和定金。
质押,是指债款人或许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力移送债款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款实行的担保。质押后,当债款人不能实行债款时,债款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力优先得到清偿。
留置,是指债款人依照合同约好占有对方(债款人)的产业,当债款人不能依照合同约好期限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则留置该产业并享有处置该产业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力。
确保是指确保人和债款人约好,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确保人依照约好实行债款或许承当相应的职责的行为。确保法律关系至少必须有三方参与,即确保人、被确保人(债款人)和债款人。确保的方法有两种,即一般确保和连带职责确保。
典当是指债款人或许第三人向债款人以不搬运占有的方法供给必定的产业作为典当物,用以担保债款实行的担保方法。
定金,是指当事人两边为了能够更好的确保债款的实行,约好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交给对方必定数额的钱银作为担保。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能够在授权范围内供给确保。
国家机关。经国务院同意为运用外国政府或许世界经济组织借款进行转贷的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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